沿海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海洋廳(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要求,規(guī)范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鋪設施工活動的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明確取消“地方對內水、領海范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國家海洋局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該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實施權。
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國家海洋局組織有關部門要加緊開展《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guī)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為規(guī)范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等活動的管理,在《實施辦法》修訂發(fā)布之前,由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根據國家海洋局的委托承擔本海區(qū)內水、領海范圍內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的審批,其他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仍依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guī)定》及現行的《實施辦法》開展。
三、我國內水、領海范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申請由所在海區(qū)分局直接受理,海區(qū)分局依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guī)定》和《實施辦法》等進行辦理。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海底電纜管道所在地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鋪設施工審批前,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依法取得環(huán)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批準文件。
四、國家海洋局海區(qū)分局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guī)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5〕6號)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和便民高效,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機制,進一步加強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監(jiān)督檢查。沿海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xù)依據《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其管理海域內海底電纜管道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五、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海底電纜管道管理實際,屬于建設項目配套設施且長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電纜管道,可暫時不單獨辦理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手續(xù),但鋪設施工前應依法取得環(huán)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批準文件。
六、國家海洋局海區(qū)分局和地方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xù)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做好內水、領海范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的審批和相關活動的監(jiān)管工作。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海洋局。
七、《實施辦法》修訂發(fā)布后,本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海洋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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