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于今年的10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完善了私有財產制度,根據這部法律,民營企業(yè)取得了與國有、集體企業(yè)同等的權利。起草《物權法》的背景主要是2003年提出修憲,2004年完成修憲以后,保護私有財產權和保護國有財產權被放到了同等的地位?!肮珯嗖荒芰桉{于私權之上,私人的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物權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客觀地為民營經濟發(fā)展提供了一個法律保證,《物權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笨梢哉f,《物權法》是私人財產/私營財產受保障得到最充分體現的法律。
清華大學水業(y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在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認為,《物權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界定產權、確認產權和保護產權,這應該是物權法立法的基本目標,而作為市場經濟基石的《物權法》對于水務行業(yè)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傅濤博士認為,在水行業(yè)中推進特許經營制度需要以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分離為前提,它是實施特許權設定的基礎。將一般性產權改革的理念用于水行業(yè)的特許經營體系,必然造成一系列的不適應。傅濤博士強調,尤其是《物權法》的出臺,是對政府部門以往不太清晰的特許經營概念的一種制約。目前,特許經營已經成為目前中國城市水業(yè)市場化改革最主要的制度形式。特許經營是城市政府授權責任部門通過經濟協(xié)議邀請企業(yè)主體參與經營和服務的關系,政府對水業(yè)服務的最終責任,決定政府對水業(yè)資產的最終所有。政府通過特許經營制度委托企業(yè)經營主要是為了提高服務效率。因此特許經營一般有固定的服務期限,期限達到政府需要收回服務權,之后可以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甚至自己經營。而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對特許經營制度存在誤解,他們以特許經營的名義轉讓了水企業(yè)的完全產權。在《物權法》出臺之前,一些地方政府以不確切的“特許經營”形式將水務資產的產權轉讓給了投資者,在他們眼中,產權仍控制在自己手里,或者說可以隨時收回到自己手里。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尤其是在《物權法》出臺以后,對私企產權的保護將成為“收回產權”難以逾越的障礙。因此,《物權法》的出臺要求地方政府在授予水務投資人以特許經營權時,務必要明晰產權和經營權的區(qū)別,目前,特許經營協(xié)議簽定過程中對產權的含糊和隨意將會使他們在合同終止時自嘗苦果。
天銀律師事務所孫延生律師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條款現在在《物權法》里得到了體現,這是重大突破,是非常了不起的,因為之前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都是很模糊的,現在則給予了明確規(guī)定。《物權法》體現了對財產權的平等保護,不管是國家、集體還是個人,其財產所有權都受到平等的保護,不能有歧視的態(tài)度。平等原則是民法最核心的是基本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財產平等。因此,財產平等是《物權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不管是國家、集體的財產還是個人的財產,只要進入民事領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護。而具體到環(huán)保行業(yè),孫律師對中國水網記者說,《物權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首先,《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敝拔覈姆审w系中是沒有這種規(guī)定的。對于水務、環(huán)保企業(yè)的來說,水或者垃圾等項目建設在荒地上是最合適的,這些企業(yè)可以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方式入股或轉讓荒地。如果能夠入股,就可以減少成本,并且,還可以作價轉讓,還可在荒地上建設其他用途的房屋等?,F在,對于非農業(yè)用地,通過批準就可以獲得土地的經營權。而且,對于獲得的土地還可以申請轉變用途,這是一個大的進步,這是鼓勵有錢的企業(yè)家進行多種經營。
其次,建設用地使用權分成了三個層次,水務企業(yè)應該更重視這三個權利。《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彼畡掌髽I(yè)會考慮地下、地上、地表的不同權利:地表權利,包括水資源的利用等,地上權利,包括對建筑物的所有權等,地下權利,包括對管網的使用權等。舉例來說,此前,在通過劃撥取得的土地上建設水廠,所建造的房屋等很難有產權保障?,F在則不同了,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然擁有了所有權,包括原來很難界定的構筑物,如污水池等,都可以明確其歸屬了。這對水務企業(yè)來說,有特殊意義。
第三,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收帳款可以出質。與普通企業(yè)相比,這樣的權利置換對水務企業(yè)意義更大。對于水務企業(yè)來說,應收帳款是穩(wěn)定的,因此,應收帳款可以出質,對于資金流通很有用。這在原來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在實踐中,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早已存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對這一事實進行了法律確認的同時,也對促進融資和整個經濟領域的交易暢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對企業(yè)尤其是水務企業(yè)來說,這在將來會是一種優(yōu)勢。《物權法》的這些規(guī)定,體現了物盡其用原則,它使物權的交換價值在法律上得到了體現,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倉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等納入了質押范圍,讓產權活躍起來,并帶動金融融資體系活躍起來。
進一步放寬眼界來看《物權法》對整個環(huán)保行業(yè)的影響,那么,對于環(huán)境管理者來說,《物權法》最重大的意義,可能就在于它可以在今后的環(huán)境管理工作中避免“公地的悲劇”再度發(fā)生。《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這樣一來,承認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等的物權,將進一步方便環(huán)保部門效仿其他國家基于物權制度下的環(huán)保體系,避免過去由于產權和處分權不明確造成的非點源污染、自然資源被破壞的問題。但是,對于具體的環(huán)境管理問題,物權法可能還需要其他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和衍生條例配合,才能真正與環(huán)保法協(xié)調運作。另外,《物權法》第七章規(guī)定相鄰關系,這對于環(huán)境管理將起到積極作用,如第九十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蹦敲?,今后進行排污的單位或個人需要更周全地考慮與相鄰權利人的關系,而有關的訴訟可能也會增加,《物權法》中的相關權利人包括了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占有人,基本涵蓋了應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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