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將從3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南昌市內從事經營的排水戶(含建筑、餐飲、居民服務等企業(yè))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污水要申領許可證了,無證排污水最高將被罰款2000元。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該辦法規(guī)定,直接或者間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業(yè)企業(yè)、建筑業(yè)企業(yè)以及從事衛(wèi)生、住宿餐飲業(yè)、居民服務業(yè)、娛樂業(y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排水戶未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或者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許可內容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工程施工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向排水設施倒垃圾要受罰
該辦法還規(guī)定,占壓、損壞、移動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擅自連接、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向城市排水設施直接排入糞便,倒入垃圾、雜物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廢氣、渣土,或者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的灰漿、泥漿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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